更新时间:2022.06.07
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
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法律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由其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据。
被害人的陈述一般要与证人证言分开。被害人陈述指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当事人的陈述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指的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
当事人的称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一个叙述。当事人的陈述能否作为证据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但是在我国民事司法活动中,当事人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支持或对方认定陈述为事实。
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情形有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根据法律规定,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陈述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再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此外,我国的证据制度重实证,轻口供。陈述的事实的确是证据,但其证明力没有物证的证明力强。
当事人的陈述,属于证据。审判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以当事人的陈述为重要内容。当事人的陈述都必须在审判长许可下进行。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就有关案情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的叙述。
被害人虚假陈述可以成为伪证罪主体。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完全可以归入证人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做伪证的,应当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