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如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退休返聘不算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员工之间为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退休后返聘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产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属于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
被用人单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与劳动关系相应的各种法定的待遇用人单位可以无需给予这些特殊“劳动者”。
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
退休后返聘不成立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后返聘的人员不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返聘不成立劳动关系,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退休后返聘的人员不再属于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退休人员返聘是不能成立劳动关系的,如果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了。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给予这些特殊的劳动者,与劳动关系相对应的法律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主动给予这些劳动者相关的待遇,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就必须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