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3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分子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的罚金进行缴纳的方式有: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 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等情形。
缴纳罚金的方式如下: 1、自动缴纳,即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 2、强制缴纳; 3、随时缴纳,即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4、减免缴纳
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如果被执行人期满不缴纳的,则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但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少缴或者免缴。
刑事诉讼时效追诉期中断的条件是行为人在前罪追诉期限内又犯新罪。追诉期限中断是指追诉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法定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中断期间与中断前所进行的时间不得计入时效期间内。行为人在
只要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相对人没有依法缴纳相应的罚款,就仍要计算滞纳金。《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
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判决书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裁定书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日起的10日内。这个期限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如果在法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我国民事诉讼法审理期限是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刑事案件上诉期限的规定是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
罚金分期缴纳只要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减刑的条件有: (一)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三)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有发
行政处罚罚款缴纳期限到期处理情况如下: 1、拍卖或者变卖被处罚人的财产,并依法扣押或者扣押。拍卖或者变卖价格超过罚款金额的,余额应当及时退还处罚人; 2、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罚款金额。拍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