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7
1、抵押人的行为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停止该行为;抵押人的行为已经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原价值,或相应地补充担保。 2、特殊情形下的收取孳息权。原则上抵押人收取抵押物孳息,故抵押权人无此权利,原因是其不占
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仍然有权处分其抵押物,例如抵押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抵押财产,但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及在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违约的,孳息一般由抵押权人收取。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可以就抵押权享受优先受偿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
一、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 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而法定抵押权的效力,关键是优先受偿的效力。 二、对标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于从物
抵押人的权利具有以下几点: (1)在抵押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权。具体包括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恢复价值和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权人的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 (2)抵押人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土地所有权不可以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房产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产,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变卖、拍卖抵押房屋,并从该价款中优先接受偿还的权利。房产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
属于抵押权人权利的有: 1、抵押保全的权利。适用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2、处分抵押物的权利; 3、优先于其他债权的优先权。
房产抵押权,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的抵押房产,在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时,依约定或法律规定; 以房屋折价充抵债务,或者变卖、拍卖抵押房屋,并从该价款中优先接受偿还的权利。房产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
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了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 利息及相关费用时,则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利息,这正是遵循了意思自治原则。
耕地不能抵押,但是耕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能够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未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但土地所有权不能进行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除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或抵押时受一定限制的房屋外,其他房屋可以抵押。
房产抵押权人有以下这些权利: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2、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