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7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
1.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2.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保密措施。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1.对于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为工作需要必须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才可以。同时,该人员在知悉国家秘密的同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知悉。 2.同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遵循工作需要的原则,遵循最小
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情节严重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