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一般以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六个月。
债权抵押担保期限是根据主债务合同来决定的,抵押期限是自债权债务到期日起算。由于债权抵押担保是具有从属性的,抵押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无须特别规定,依照主债务合同作相应规定即可。
担保期限一般是到期后两年失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没有规定的担保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
股权质押有担保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如果主债权消灭,则质权也随之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股权质押的,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其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责任没有免除,担保方式虽然未作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连带保证人。因为没有借款期限,担保责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担保时效。因此,就现有情况,担保人无法摆脱责任。
一般保证的担保期限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也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反担保是债务人为自己债务的实现提供的一种保证方式。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担保期限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约定,当保证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时候,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应当是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