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19
未通知担保人有下列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担保人的,该转让对担保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债权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则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担保人另有约定的
担保期间比债务期限短的,视为没有约定,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届满期限也不可以与主债务同时届满,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总承包人收取一定总包服务费的,在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可以是同一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债务人不能做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企业有虚假注册,抽逃资金,虚假出资等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关于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责任主体限定为公司股东,由于否定法人人格制度的适用原本就是在穷尽其他手段之后,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得已选项”,本身就应当慎重适用,故此,不宜
做担保人有担保两种方式可以选择,责任区别非常大,一定要记住: 第一,一般责任担保,选择这种方式,担保责任较小,因为债主必须要先和债务人打官司,向他要钱,如果还没要到,(担保期内)才可以要求保证人还。 第二,连带责任担保。担保人和债务人一样,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律概念解析--- 1、连带保证人:连
员工为单位货款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当单位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