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3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
所谓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携带与潜逃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没有携带认定潜逃则没有意义;携带贯穿于潜逃的整个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否则认定贪污就没有法律依据。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
挪用公款金额认定的规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挪用公款中这样认定共犯: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共同挪用公款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认定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当出现以下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当出现以下情形的就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是: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后,对被挪用的公款使用去向和用途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活动范围。非法活动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犯罪活动,也包括一般违法活动,如将挪用的公款用于走私、贩毒、赌博等。判断某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活动,不仅要看该行为是否违反
一、挪用公款罪的特点有哪些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二是故
在对挪用公款罪进行入罪认定的时候,需要在构成要件上进行特别注意,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考察
认定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