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2
刑事自诉不予受理的案件有: 1、过了追诉时效的自诉案件。 2、被告人已经死亡的自诉案件。 4、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 4、不属于可以自诉的案件。
法院不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1、已过追诉时效的自诉案件; 2、被告人失踪; 3、被告人已经死亡; 4、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5、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6、自诉人撤诉后,就同
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1、有适格的自诉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3、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4、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5、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不可以改成民事,除非构不成刑事案件,不能按刑法处罚,民事案件是我国公民内部的一些矛盾纠纷,一般都是关于合同、财产、婚姻、公司等问题形成的经济利益或权利纠纷,但刑事案件是危害到社会秩序,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
应该。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另行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
有权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有: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 依照中国刑事诉讼法,被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案件的被害人,也可以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被害人是国家的,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检察院。被告人就是原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确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主要包括: (1)刑事被告人; (2)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或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的监护人; (4)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财产损害赔偿包括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和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