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2
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担,总公司破产,则分公司的债权人应当向受理总公司破产的法院申报债权,按破产债权获得受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
子公司的债务不会由总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母公司挪用了子公司的财产或者没有足额出资。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企业,它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独立。
总公司承担债务后不能追诉分公司。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如果分公司的资产不足以还清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总公司需要为分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以及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总公司债务分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是总公司要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
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不需要承担,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
分公司税务出问题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不由分公司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分公司是不能独立核算的。
总公司与分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一个整体,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母公司的债权债务独立于子公司。但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属于独立的法人,因此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债权债务有法律关系。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
子公司的债务总公司一般是不承担的。但若子公司资不抵债的,母公司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或认购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