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四要素: (一)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
丢失枪支不报警构成犯罪要符合下列条件: 1、主体要素是主体不是一般主体,而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要素是主观要素表现为故意; 3、主体要素是侵犯的主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要素是客观要素表现为失枪
这些人能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3、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性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丢失枪支不报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是:客体构成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构成是法定主体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主体构成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构成是故意。
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
丢失枪支不报罪量刑应当根据实际案情决定。 我国刑法规定,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枪支丢失但不及时报如果
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条件包括: 1、犯罪主体限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2、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3、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4、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