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4
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天通知,无需用人单位同意,3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安排工作交接,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并在解除合同后15日只能办理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
劳动者在试用期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合同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的劳动者在有下列情形时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已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提前三天通知单位的;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的;或者拖欠劳动报酬的等。
试用期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仅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形式无明确要求。如果劳动者不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应当支付用人单位因辞职造成的损失。
试用期间员工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要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否则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事人一般不能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在试用期中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到期解除劳动合同;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或者非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
劳动者可以建立两个劳动关系,但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
不可以,劳动者不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