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已成年的必须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协调不成的可以采用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
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在通常情况下是有抚养关系的,双方之间不存在抚养事实的除外。如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经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且继父/母并未分担抚养费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形成了婚条关系而不具有抚养关系。
子女的配偶是子女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一般情况下儿媳和女婿都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如果儿媳或者女婿在丧偶之后仍然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那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也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双方均须为完全
不管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间都应平等相待,不得虐待或歧视。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无法定的权利义务,他们仅是直系姻亲关系。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双方享有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他们属于拟制直系血亲
继子女抚养关系的问题规定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零三条中。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遗弃。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
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子与继父之间有抚养关系: (一)生母再婚时,继子属未成年人。 (二)继父承担了继子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 (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和养父母的关系解除,收养人不承担支付抚养费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
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一般在其父母离婚之后自动解除,但是当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已长大成人,为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继子女应负担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一般不得解除。
配偶死亡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