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0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客观方面表现为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为人实施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如果造成了严重性后果的,判处拘役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不是不作为,而是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实施了阻碍解救之行为,判处二年至七年,情节上较轻的,判处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
负有解救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阻碍解救被拐卖、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是阻碍解救被拐卖、拐卖、拐卖妇女儿童罪。犯此罪的,处二至七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对被拐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国家机关负责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阻碍有关部门,人员救助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收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观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救助要求或接到他人举报而不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责救助被拐卖、绑架妇女和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