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5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
股东没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增减资本,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公司应当履行两项程序性义务:第
所谓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指的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所享有的一种“要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自己股份”的权利。实现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从法律的制度设计看,无论是有限
股权回购请求权是: 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特定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并退出公司的权利。特定股东是对公司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也称为异议股东。 异议股东对下列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有以下情况: 1、公司存在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且转让主要财产的; 2、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其他情况。
在我国异议股东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属于法定权利,程序包括: 1、股东会就规定事项作出决议; 2、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3、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4、不能达成一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不分红股东能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又名股东退股权,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的规定:由于第七十四条不是强制性的,股东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回购股份的条件。公司将上述条件纳入公司章程的,回购股份的规定生效。公司回购的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注销。股东必须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只有在法定情形下,股东才能请求公司回购股票。主要情形有: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等。
公司不分红股东能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又名股东退股权,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
股东没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法确立的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增减资本,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