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8
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除非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具有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不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
如果未成年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并且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则对未成年人实行行政处罚是可以的,但是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果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则不可以对其实行行政处罚,但可以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行政拘留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而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这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工商局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工商局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的,而工商局依法享有该权力,但是工商局不能委托给其他无权的人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不能授权实施,而是应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内实施。有实施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等。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强制措施不可以委托实施。依法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