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6
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动产的范围相当广泛,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一般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一样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法律规定,抵押人对抵押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
(一)动产抵押范围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必须进行过户登记。所以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也叫作注册不动产。 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 1、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
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和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对债权人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进行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当事人进行抵押担保的,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