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法》是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对切实保护我市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中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
(1)男女同工同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4)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适用条件主要是女职工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保护内容则主要包括: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
现在有许多劳动者都有这样一个问题,女职工有没有特别的保护规定?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国家对于女职工是有特别的规定的,尤其是对于劳动强度,以及孕期,哺乳期,生产期的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一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每个省发布的相应政策。《
(1)男女同工同酬。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4)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主要是有以下这些:1、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强度和其他不能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处在经期期间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以及第三强度的劳动;3、处在孕期期间的女职工不能被安排从事第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了女职工依法享有九十八天的产假,如果生育的是多胞胎的,多一胎可以多产假十五天。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了女职工依法享有九十八天的产假,如果生育的是多胞胎的,多一胎可以多产假十五天。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
202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 1、孕期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022年对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 1、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的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了女职工依法享有九十八天的产假,如果生育的是多胞胎的,多一胎可以多产假十五天。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内容如下: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2、女职工经期不得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 3、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