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3
非法销售车船票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责任有:行为人非法销售车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该罪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故意的心态,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包括通过假意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行为,故意隐瞒了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以及其他有违诚信原则的行为。
有以下情形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般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由以下要件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犯罪构成有: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岁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特殊身份;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发票管理制度;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可以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 1、假借签订合同,恶意的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和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的情况; 3、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
外国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或者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 (2)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 (3)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
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有: (一)情节未达到追究刑事程度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在我国,国家主席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 (四)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或出售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分别涉嫌构成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