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1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
商标公告期间认定侵权的方式: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商标侵权的故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等商标侵权行为; 3、商标所有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认定商标权案件的共同侵权的方式:商标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商标权遭受实际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和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等
民法典中商标权侵权的认定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这样认定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商标侵权的,一般应当根据给被侵权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侵权规定了行政解决和司法解决两种解决方式。作为商标权人,遇到他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或通过商标法规定的行政手段和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对于行政解决方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商标侵
当事人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方式包括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也可以由权利人和侵权人自行协商进行处理。
根据商标的有关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招徕、销毁商标侵权标志;消除现有商品上的侵权商标;直接收缴商标侵权专用的模具、印版等作案工具;前四项措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