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协议离婚的缺陷是:1.由于的内容违法,将来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2.协议离婚的适用范围较窄,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3.离婚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4.离婚协议中在处理实际细节问题时缺乏操作性。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1、惩罚性罚款的数额应与缺陷产品的价值成一定比例。对付违法行为的最好的公共政策就是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成本高于所获利润,这样才会使生产者趋利避害,不再违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惩罚性罚款也应相应的变化。 2、明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宗旨; 二、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原则; 三、“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
离婚调解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对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处理婚姻纠纷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离婚调解是中国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中国的离婚调解分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的调解,前者是有关部门对离婚纠纷的调解;后者为人民法院
对于民事争议的界定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起诉受理制度存在着联系,经审查后,人民法院才可以受理案件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宗旨; 二、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原则; 三、“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
商品存在缺陷依法应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责。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商标法律保护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界定不符合《巴黎公约》的宗旨; 二、确立了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原则; 三、“主动认定”的模式不能解决驰名商标的时间性和空间性的问题。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 1、惩罚性罚款的数额应与缺陷产品的价值成一定比例。对付违法行为的最好的公共政策就是提高违法成本,使违法成本高于所获利润,这样才会使生产者趋利避害,不再违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惩罚性罚款也应相应的变化。 2、明
环江检察院信息公开存在的缺陷有: 1、“以公开为原则”彰显之不足。 2、法律文书公开类型不充分法律文书的公开是执法结果的公开,而执法结果的公开则需要以终结性文书为载体。 3、过程信息公开不足。 5、救济程序过于简陋。 6、缺乏考评机制。
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存在缺陷,一般应当由商品的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 一是岗位责任制度。 二是纠纷登记制度。 三是统计制度。 四是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五是回访制度。 六是纠纷排查制度。 七是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