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9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不可以。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可以转成取保候审,因为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不能重复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实施,如果监视居住期满以后公安机关还没有完成侦查工作,那就应该解除监视居住措施,不能继续变更成为取保候审,这样做是违法的。
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场所是: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或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监
监视居住日期可否抵判的刑期,视情况而定。 一、监视居住的时间一般是不可以抵刑期的。 二、但如果犯罪分子是在司法机关指定的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则可以抵刑期。 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而导致违法行为。
被监视居住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折抵刑期。
犯罪嫌疑人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
监视居住的条件主要包括: 1、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1、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 2、如果是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
监视居住不等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不是阶段性的措施,是最终处理结果。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是临时性措施,并不是最终处理结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
监视居住期间的限制有: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