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条件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而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被拘留人提出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拘留。 三、公安机关认为对被拘留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了担保
行政拘留申请暂缓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是被处罚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申请暂缓执行,提出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缓刑在执行时要注意的是: 1.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该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不会危害社会的,才能适用缓刑; 2.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要由人民法院来决定;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
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的,应对其采取法定强制措施。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违反规定的,应这样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
判缓刑要具备下列条件:即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具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作为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死缓制度最初是作为我党的一项刑事政策发端于1951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镇压反革命运动
死刑缓刑执行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核准,无需上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
死缓执行期限届满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针对犯罪分子的不同表现,作出不同的处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以后,减为15
缓刑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有: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3、未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缓刑期间违反规定会撤销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