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限制如下:出票人在回头背书中成为持票人时,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该出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 同时,出票人在被追索的过程中先于他人清偿票据债务而成为持票人时,也不享有再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行使的限制:持票人为汇票出票人,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出票人时,由于出票人是票据债务的最终债务人,如果票据出票人持有票据,则不享有追索票据的权利。因为根据票据法中的一般原则,只有后手才能
汇票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即实质条件包括: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等。
可以由持票人行使的票据权利包括: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以及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等权利。具体可以概括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以及辅助票据权利。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法律赋予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利。其是用弥补付款请求权对保护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
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
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追索权行使期限的限制,通常如下: 1、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 2、追索前手的权利是自清偿日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应
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情形有: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行使追索权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受到的限制包括: 1、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2、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3、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有的其他法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