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3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包括水上、公路、航空、铁路以及联运等运输合同具有计划性,通常为格式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条款,由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愿进行签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货运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1、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2、包装要求;3、货物起运地点及到达地点;4、货物承运日期及运到期限;5、运
有下列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 2.是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发货人有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运输、保管货物,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等权利,以及交付运输费、交付货物、告知注意事项等义务; 2、运输人有请求发货人支付运费、按要求交付货物等权利,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运输
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权利是要求承运人按约定运输货物;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等。托运人义务是如实申报货运情况;办理手续;支付运费等。 2、收货人权利是领取货物;发现货物灭失,请求承运人赔偿。收
运输合同的效力在于使合同当事人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具体是指: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拖运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相关信息;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如期安全的送达到目的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二
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1、一般要承担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通知收货人的责任; 2、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赔偿责任,但是货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运输合同对方不付运费留置其货物的条件是:有未给付运费的情形、符合双方合同中的约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有五点,分别是: 1、铁路货物运输种类;现行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2、按一批运输办理的条件,铁路运输货物以批力单位; 3、货物运输合同,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托运人与承运人应签订运输合同; 4、货物运单,托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单证纠纷单证纠纷主要发生在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 2、货物损失、灭失的纠纷该类纠纷一般发生在承运过程中。 3、延迟交付纠纷这是指因承运人在合同约定期限以后进行交付而发生的纠纷。 4、运杂费纠纷。 5、运输工具损害纠纷这是指因托运人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