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3
行政诉讼的有效诉讼期是六个月。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权,但是法律对诉讼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
行政诉讼的时间期限是如果不服复议决定的,是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适用该时效规定;如果是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十五日。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一般为六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应对在六个月内依法提交起诉状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果是不服复议决定之后起诉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起诉。
行政诉讼一般在六个月后过期。但对于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如果已经超过二十年,而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已经超过五年的也会过期。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会强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