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不是一个意思。重组与重整都是在公司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进行救助的一种措施。由于两者称谓相似,措施相近,目的相同,因而易引起混淆。但两者也存在本质差异,如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各方面均有本质区别。
关于破产和解的申请时间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或者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我国企业破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破产和解指的是在破产程序处理完结前,债权债务人双方达成一致,延期偿还债务或是减免债务。破产重整指的是对于有破产危机或原因,但还有维持可能性的企业,
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区别主要在于破产重整比破产和解程序更复杂,债权人通过破产和解成功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和解不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破产重整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债务人重整。而且特别要注意的是,破
(一)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的共同点: 1、都属于强制性的集体程序,即在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时,表决方面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并且一经通过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2、二者的生效,均以法院批准为必要; 3、二者成立的结果,
破产和解、重整均为债务人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后、被宣告破产前的法定处理程序。其中破产重整指债务人或债权人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整方案,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指债务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
一般破产清算是没有中止的,但是存在破产和解的情形。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和解程序的进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 (1)和解整顿期间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査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 和解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避免破产发生,给债务人以重整事业的机会。与一般民事和解不同,破产和解是强制性的和解,即只要债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联系是,二者都是企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时可以采取的办法,都是为了不使企业注销,丧失主体资格。而区别是重整需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和解是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等。
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法律制度。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裁定和解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破产和解的条件是: 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 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1、破产和解要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 2、破产和解的终止以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为基础; 3、和解协议应当经过法院认可方能生效; 4、和解程序优先于破产程序; 5、和解程序的优先效力具有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