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0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有三个: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后果有: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
房屋买卖协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协议无效: 1、协议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其协议无效; 2、协议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 3、协议中有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无效。
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一、固有利益损失赔偿。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 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返还房屋。 (一)存在则应返还对方;如果标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损坏、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二)赔偿损失。没有过程的一方可以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责任大小、轻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般可以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3、当事人恶意串通后签订合同,且对于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
无证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但对房屋仅产生债权的效力,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存在没有产权证明的障碍导致房屋不能办理过户属于物权变动问题,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处理是:房屋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取的房款,买受人返还房屋;合同已经履行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或作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能起诉,可以提起合同无效的确认之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就会“很自然的”产生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这个法律后果是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依法产生的,也是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一般可能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涉及到房屋因买受人装修增值部分出卖可适当给予补偿。(二)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在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