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1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的妇女;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不能照顾自己的人的唯一赡养人; 4、因特
因为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按规定,同一时间内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只能适用一种强制措施。若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就需要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司法机关就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例如已刑事拘留的,想要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转到看守所刑拘,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变更。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
监视居住的条件有: 1、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
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但是只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才可以,在自己的住处监视居住的是不行的。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一般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固定住所进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则在指定居所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