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1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 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既遂应当是以行为人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规定中有八条加重情节,分别为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次抢劫或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持枪抢劫;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以上八
以下这几种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
抢劫罪的胁迫情形有: 1.明示的胁迫,表现为用赤裸裸的语言或动作; 2.行为人暗示胁迫当场取财,但被胁迫人没有交付财物; 3.行为人暗示胁迫当场取财,造成了被害人的精神恐惧,迫使其当场交出了财物。
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
抢劫罪的处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抢劫罪指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抢劫罪中携带凶器抢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强行挤压、撞击或者强行强迫他人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行抢劫财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