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虽然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成年的养子女只需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生父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母与继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此时继女就有义务对继母尽赡养义务。所以继女和继母之间是有子女关系的,所以继女需要对继母承担赡养费。
养子女对生父母一般是没有赡养义务了。自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成立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只对养父母存在赡养义务。
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需要根据情况来定。继父母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如果继母与继子女没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对继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继子女自愿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在法定义务此限。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只要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扶养关系。法律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同亲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一致的,所以继子女就会对继父母负有扶助、赡养和保护的义务。成年继子女不赡养继父母的,生活困难或者缺
继子女有义务赡养其继父或者继母。继父、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子女在法律上跟亲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继母抚养的继子女,则继子女有赡养继母的义务。继母与子女的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血缘关系。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建立在继父母对继子女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上的。因为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而长大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只有在继父母对继子女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后,继子女才会对继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需要建立在双方成立了扶养关系的基础上。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继子女需要赡养继父母;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就不需要赡养继父母。
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要承担赡养义务。但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对子女不负有赡养义务。要承担赡养义务的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我国继子女对继父母有无抚养义务,要看情况来确定,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果继母在继子女未成年前对子女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则继子女有抚养继父母的义务。如果继母对继子女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那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女有对继父赡养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并且,《民法典》所称的父母是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被抚养的未成年继子女,在成年后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要赡养继父母。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本来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如果继父或者继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形成了抚养关系,法律视为这种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产生了与生父母子
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