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4
有。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
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犯罪嫌疑人居住的规定有: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住所一般不需要公安机关指定,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但无固定住处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公安机关可以指定居所。
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 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
可以,但必须是不同机关作出的。监视居住条件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
监视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施,但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因此就放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执行。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