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5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一、产生原因不同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无效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4)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
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2、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合同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订立的合同无效,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订立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订立的合同无效。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合同可撤销,基于欺诈实施的合同可撤销,基于胁迫实施的合同可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是由于合同的成立要件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种合同不存在转化为有效的可能性 2、可撤销的合同,其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的变化状态之中。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
1、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对当事人还有约束力。 2、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有期限限制。 3、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
可撤销合同与自始至终无效合同的区别在于: 1、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无效合同主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 2、从效力上看,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仍然有效;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3、根据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有以下区别: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但不确定有效; 2、无效合同的无效当然是无效的。任何人都可以主张或认定其无效。如果可撤销合同确定无效,则必须是所有人撤销合同的意图。也就是说,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合同意思表示虚假; 2、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合同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有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第一,可撤销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是从来没有生效的合同。第二,可撤销合同违反的是双方的协议中的内容,无效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三,可撤销合同是损害合同相对方或者第三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1、无效合同的情形包括合同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 2、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合同基于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