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3
强奸罪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亦称预备犯。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决意与着手实行犯罪之间的一个阶段。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对女性实施了强奸行为,即使未遂,公安机关也会立案侦查。《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成立犯罪预备需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被告人具有实现某种犯罪的意图,只有在犯罪意图支配下实施的准备行为,才能成立犯罪预备; 第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所谓准备工具是准备为实行犯罪使用的各种物品,制造条件是指为犯罪实行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有,犯罪主体不同。有无奸淫的目的不同。行为方式不同。所侵害的客体不同。若行为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对妇女强奸后又实施了一些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为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区别有: 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不相同:强制猥亵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而强奸罪是要求与妇女发生性交。 3、犯罪主体不同。 4、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强奸目的认定为未遂;行为人在客观上完全可以实施完强奸行为,只是由于自己的良知或被害人的请求而停止认定为中止。 二者的区别为致使犯罪行为没有成功的原因不同,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无法完成犯罪
迷奸和强奸没区别,都属于强奸罪。迷奸属于其他手段,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
强奸罪本质是违背妇女的意志,通过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暴力型强奸。而诱奸是指通过非暴力的手段致使妇女不敢或不能反抗从而发生性关系。在我国凡是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不论是强奸还是诱奸均构成强奸罪。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构成其罪;而后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论男女均可构成其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
(1)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