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确定利息损失的起算点的方式有:如果约定了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按约定的期限计算;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时间不满一年的,为返还借款时,借款时间一年以上的,利息需在每届满一年
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 1、当事人有约定的,并且约定的期间不早于或同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按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关于利息的规定有,利息不能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还本付息;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借款的合同中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等规定。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要具体情况。 1、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如果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违约金确定后对利息和本金的计算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本金即应当支付的价款,如果约定了利息的,则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至支付价款的期限,如果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但如果守约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可以以提起诉讼或仲裁之日起计算逾期支付利息,参照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可以直接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要根据民商事活动的性质,看是否能够直接套用目前已有利息损失计算的规定: 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
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不可以要求利息,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也可以约定逾期利息。
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不可以要求利息,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也可以约定逾期利息。
买卖合同纠纷计算利息起点。买受人违约之日,即为利息起算之日。价款支付期限,决定了利息损失的起算起点。在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逾期履行同样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