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4
当事人以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程序如下: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 2、告诫; 3、陈述和申辩; 4、制作执行决定书并送达;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6、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1、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审查出庭情况,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进行法庭调查,然后准备开庭审理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行政诉讼开庭的规定: 1、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审查出庭情况,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进行法庭调查,然后准备开庭审理案件。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救济,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无自行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方可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法院接到
行政诉讼中质证规则是: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然后双方针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解答,通过这个程序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但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
行政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需要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我们在进行诉讼时往往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此时就需要向法院递交证人出庭申请书,那么申请书需要有哪些内容呢?首先写明申请人信息,包括如果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其次,法
行政诉讼中能申请延期举证。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依法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则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延期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申请前应催告当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后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申请法院(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紧急情况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经院长批准5日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