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3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适当履行的区别有含义不同,履行要求不同,后果不同。实际履行是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适当履行是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不会存在违约责任,而实际履行时不适当的话
先履行抗辩权与合同解除权的区别在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一定要求解除合同。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主体要求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两者同属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2、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乡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后者则是基于供役地的存
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可由双方约定,按照合同中双方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地点确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履行地,通常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劳动局网上在线咨询是免费热线。 (一)接受全省劳动保障业务举报、投诉、咨询; (二)提供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查询服务; (三)提供省劳动保障厅办事程序咨询服务; (四)提供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社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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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和供役地是与地役权相关的两个概念。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自留地与承包地的区别如下:自留地是村集体直接给予村民用于使用的土地,不用签订承包合同,该地块不属于耕地范围。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时期的产物,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小块土地。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
土地与宅基地区别如下: 1、土地的所有制不同。国有土地归全体国民所有,归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全体人民所有,不区分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由国务院代行所有权,并由各地人民政府具体行使。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归同在一个村委会管辖下的全体村民所有,由
合同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分别有:合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合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合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签订地和合同履行地是不一样的,这两个地方是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