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2
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货物交付的地点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若当事人没有自行选择,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则来确定货物交付的地点。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
合同签订地根据订立合同的方式确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以承诺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买卖合同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设定交付地点: 1、依法应由当事人协商一致设定交付地点,交付地点可以设在出卖人所在地,也可以设在买受人所在地等地点; 2、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等等。
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等。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
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是: 1、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2、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的,当事人可协议补充; 3、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4、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
买卖合同中交付地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有约定的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 3、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等等。
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
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力主体的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
房屋买卖合同未交付房税依然有效。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买卖约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