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2
行政处罚罚款的滞纳金的计算应当按照如下方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罚款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先应当给付的金额。
行政处罚罚款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
行政处罚罚款滞纳金计算方式如下:行政机关收取滞纳金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处罚滞纳金不收取是不可以的,但是可以暂缓或者是分期进行缴纳,一般情况下征收滞纳金的目的是希望纳税人承担其经济制裁的责任,希望纳税人早些完成纳税任务,还有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的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
行政处罚滞纳金不能免除,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应当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但所加处的罚款和滞纳金不得超过原本应当给付的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的滞纳金是不可以进行减免的。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行政处罚所决定的罚款的,可以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分期缴纳或者暂缓缴纳,经行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分期或暂缓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中的滞纳金由行政机关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加处,若当事人依然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自身强制执行权进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的滞纳金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与罚款共同缴纳。《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加处滞纳金的决定后,如果依法与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的,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且加处罚款的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措施,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且加处罚款的日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缴滞纳金不算行政处罚,而是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