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3
公司确认隐名股东之诉的规定有: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订立的代持协议,对且仅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2、投资权益的归属一般归隐名股东,但未经变更登记,隐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 3、其他规定。
股东一般都应具备以下特征: 1、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2、股东为公司出资人; 3、股东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 4、股东持有出资证明; 5、股东记入股东名单; 6、股东持有公司股权; 7、股东是对公司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人。 在公司实践中,由于公司的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公司中超过半数但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人出资情况知情;没有违法行为。我国法律对于特定行业、企业的股东身份进行了限制,所以隐名股东的身份等个人情况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
隐名股东权益包括: 1、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分红权; 3、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
隐名股东的责任如下: 一、公司成立隐名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一)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协议的,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的,隐名股东实际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
隐名股东的责任需要视公司成立情况而定: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形: 1.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