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2
一、在办理转让商标申请手续时,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等材料外,还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转、受让双方主体资格的加盖公章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二、申请人提供的转让申请材料中有外文文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
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有如下途径: 1、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相应的认定材料,由商标局认定; 2、当事人可以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3、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有: 1、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可以依照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2、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3、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及其组合。且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铺使用权,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内供自己使用、处分、收益,并且可以转租给他人。 商铺使用权能转让,但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商铺所有权人同意使用权人出租的,可以转让商铺的使用权。商铺所有权人不同意使用权人转让使用权的,不得转让商铺的使用权。 商铺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中分别进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使用在所对应的产品。
我国《商标法》中所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包括有: 1、带有民族歧视、性别歧视等性质的标志;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3、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4、其他禁止作为商标
根据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如下: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
判断为近似商标的具体标准: 1、一般消费者是否能轻易辨别; 2、主体构成是否相似; 3、对比观察是否难以区分; 4、知名程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判断标准。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