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3
别人欠钱不还绑架他女儿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构成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有:本罪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还侵犯了被拐卖妇女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妇女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刑法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为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信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要件为负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要件为故意。
构成阻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条件: 1、本罪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还侵犯了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
阻碍解救被绑架妇女罪的条件有: 1、主体是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和被绑架妇女的人身权利; 3、客观上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行为人实施绑架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时并不是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而是绑架行为的连带行为;这种严重的法律后果并非出于行为人主观上的两种独立的犯意,也非两个独立行为
绑架罪的情节较轻的理解: (1)绑架属于激情犯罪而非蓄谋已久,绑架之后,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即主动释放人质的; (2)绑架之后控制人质时间较短,也未对人质实施殴打、伤害等行为,就被查获抓捕的,或者只是采用轻微
主犯包括两种人:一种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另一种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和完成起决定或者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一)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该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三)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四)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
1、不作为的行为人负有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这种义务是基于特定的身份或业务要求等构成的; 2、不作为的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履行不能不构成此罪; 3、不作为的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即有能力而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