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只要借款人承认借款事实,那么出借人就要找对方主张还钱。 如果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事实,代借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是借款人借钱的,那么还是直接找借款人主张还钱。 反之,借款人不承认,代借人也没有证据的,出借人要找代借人还钱。
1、当事人代借款人签名借款的,当事人为名义债务人,实际债务人借钱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实际借款人或者名义借款人还款,名义借款人还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2、一般个人财物安置情况较为隐秘,比如股权、投资等,申请人很难确定被执行人拥有的情
代借人签名后,借款人借钱不还的,出借人可以按以下确定还款人: 1、借款人承认有借款事实的,将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人不承认存在的借款事实,但代借人有证据证明确实由借款人借钱的,还是直接找借款人主张还钱。 3、借款人不承认跟出借人的
公司实际投资人不愿意出资的原因有很多,判断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主要应依据是隐名出资的行为是否规避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某些行业限制境外资本进入,境外人士借用国内人士名义曲线进入该行业,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此时隐名
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隐名股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与名义股东明确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事先不知道的隐名代理的责任的承担:隐名委托人要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的代理行为应该按照约定的权限进行,最终产生的后果也应该由委托人决定。不管是纠纷还是收益,都应该由隐名委托人来承担。
法定代表人需要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进行民事活动,凡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均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若是滥用法人地位的,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企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的,由代表人自行承担,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代表人的个人债务与企业无关,由代表人以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被借用的人知道借款人以自己名义贷款的,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借用的人不知道他人以自己没有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贷款并且到期无论偿还的,与实际借款人可能共同构成贷款诈骗犯罪。
隐名股东一般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隐名股东则是不合法的。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
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