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7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清偿到期债务的责任; 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偿还债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二人以上依
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有: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
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具体划分如下: 1、民事责任: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民事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人失踪担保人的责任要根据保证的方式来分,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最好在其离开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但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都应该在保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已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人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
信用卡担保人的责任有,如果是一般保证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担责,也可以请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担责。
有抵押物的担保人也要承担责任。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失踪的,担保人应当要承担其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如果保证人为一般保证人的,则其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