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2
1、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较大,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只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 2、强制性上的差异。预告登记的申请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 3、法律效力不同。预告登记的效力是冻结不动产登记簿,具有排他、
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中的规定,是为了将来购房者可以顺利获得不动产物权而采取的手段,预告登记可以有效地防止一屋两卖。预告登记是自愿办理的,可以办也可以不办。商品房预售登记是一种行政手段,是国家硬性规定的,开发商必须要在预售合同签订30天内向房管部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有以下3个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较大,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只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2、强制性上的差异。预告登记的申请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3、法律效力不同。预告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1、预告登记是民事制度。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
预告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商品房预告登记则是一种行政管理规定。两者区别在于:1、功能:前者是保障债权人的不动产物权,公示效力;后者有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功能;2、强制性:前者无后者有;3、适用范围:前者不限于房屋买卖,后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适用范围的差异: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预告登记则不限于此,还包括其他不动产转让协议;2、效力差异:预告登记具有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而后者则仅仅是行政管理上的夏利,不产生权利变动;3、前者
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
1、法律效力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备案登记的合同只具有债的效力;而预告登记能“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它效力。债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因此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有以下区别: 1、预告登记是民事制度,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则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有以下3个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较大,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只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 2、强制性上的差异。预告登记的申请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 3、法律效力不同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目的是保证商品房交易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
预售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的手续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携带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商品房预售登记申请书原件、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协议原件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预告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申请人颁发预告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