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的特征。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定式合同、定型化合同,也有人称作附合合同等。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作为要约,其对象具有广泛性。2.条款具有持久性。3.条款具体细致。格式条款往往内容繁复,条款甚多,具体细致。4.由事业
合同中存在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非格式合同,通常指的是具体内容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相对应的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
非格式合同是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是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制定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也称为定式合同和标准合同,在保险合同、水电供应合同、交通合同等方面更为常见。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是垄断地位和强大的经济实力的一方,对方没有或缺乏实际谈判和谈判的机会,实际上是不合理的
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具有单方制定、不可协商;规格化、定型化;对象广泛、重复使用的特征。
格式合同的特点如下: 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规定了在特定时期订立合同的所有条款; 2、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面提前制定的; 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导致对方无法协商合同条款; 4、格式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5、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者一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要式合同和格式合同的区别如下: 1、要式合同是指依法具有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一方事先起草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2、对于要式合同,虽然其形式必须是法定的,但其
格式合同的含义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