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行政处罚,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被处罚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其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因此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行为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后一般还是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已经收到复议决定书的,则可在收到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起诉;如果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起诉。
行政诉讼当然可以撤诉,但行政诉讼的撤诉有自己的特点,请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行政诉讼撤诉区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二是经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照撤诉处理;三是未按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申请撤诉,但是否准许要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中,政府部门需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在法院告知其开庭时间后,政府部门的负责人还需要按时参加庭审,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法予以履行。
应诉是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其正当权益,确保税法贯彻实施的需要。 是被告方行使答辩权的诉讼活动及被告方履行诉讼义务的具体体现。 符合条件的应诉方应按法院通知,及时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行政诉讼的方式有确定出庭应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提交答辩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等。被告若是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有: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