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对行政规章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其不是具体行政性为。
行政机关当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法院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对行
行政复议后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能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想撤销对被告的起诉,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
不能复议和诉讼两种程序同时进行。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判决结果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种原告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的模式。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特别规定,行政复
不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
行政诉讼可以申请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事实行为是可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当事人认为行政事实行为对自身法益造程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将具体行政行为规定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权标准,立法本意是为了排除与之对应的抽象行政行为,但废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也不意味着抽象行政行为就此纳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
抽象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要求有:诉讼的行政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诉讼原告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