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工伤应该由社保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的六十日内进行认定,并及时作出决定,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和其所在的单位。如果申请中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则社保行政部门需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
属于工伤范畴的情形包括: 1、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内因工受到事故伤害; 2、在进行工作相关的预备或收尾工作时意外受伤; 3、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时,因工受伤或遭受事故失踪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
不服工伤认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因为正当原因超过时效的,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中止的法律规定如下: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但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情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工伤认定中止法律规定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决定。 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时效的,劳动者只能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追究用人
工伤认定时效已过,如果工伤职工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就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并且还在受理期限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相关的申请。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和劳动保护部门应该要受理并且还要承认超期的申请。《工伤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不认工伤,劳动者可以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