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6
监视居住期满应当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监视居住逃跑不会加刑,但是会被逮捕或者先行拘留。因为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
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况下,一般是不能缺席判决的。在刑事案件开庭的时候,审判长需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可知,当事人是否到庭,是庭审开始之前程序上的一个重要审查环节。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发现,被告人不到案,人民法院应当将案
被监视居住与坐牢概率大小并没有直接关系。监视居住坐牢几率大小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
被司法机关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司法机关监视居住一般住在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执行;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或者是根据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可再行收监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计入刑期。 暂予监外执行消失之后,如果刑期没有满的,应该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逸的,其越狱期间不计入刑罚执行。
监视居住期限到期的,司法机关会解除监视居住这一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并不代表案件的终结,案件的办理仍在继续过程中,检察机关不起诉或法院作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后,才代表着案件的终结。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这项措施对侦查机关非常有利。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公检机关与律协两方势力进行了多轮博弈、厮杀,在侦查机关的据理力争和坚持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诞生了。
不予逮捕监视居住到期一般不会撤案,但是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的可以撤案。
以下这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 1、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2、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